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小额资产转让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企业小额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转让底价不超过100万的资产(不包括在建工程、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企业根据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可以自行处置的低值易耗品、存货、废旧物资、固(危)废品及报废资产等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企业小额资产转让,是指小额资产转让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小额资产的活动。
第四条 参与企业小额资产转让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企业小额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企业小额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合法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当依照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出企业小额资产转让申请,或通过北交所指定系统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在线提交申请。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小额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文件;
(二)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转让标的的定价依据;
(四)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北交所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与合规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不符合要求的,北交所应当及时提示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小额资产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北交所指定网站上发布。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信息披露公告自北交所网站发布之时起生效,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北交所网站发布次工作日起计算,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原则上不得变更公告内容。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按信息披露程序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对转让标的展示或踏勘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企业小额资产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定价依据中的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拟变更转让底价的,每次降价幅度不超过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的10%。降价幅度超过10%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转让方不变更公告内容或仅变更转让底价重新进行公告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企业小额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企业小额资产转让程序。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通过北交所指定系统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在线提交意向受让申请。
第十九条 除对意向受让方有踏勘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在北交所指定系统中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后即获得受让资格确认。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逾期未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小额资产转让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进行竞价,动态报价活动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开始,具体活动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北交所系统生成结果通知书,交易双方可据此签署成交文件。
第二十四条 北交所开设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可以通过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通过北交所结算的项目,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北交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交所网站公示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依据双方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北交所、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企业小额资产转让的各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妥善保管转让标的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小额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小额资产转让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由北交所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北交所依据本规范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交易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小额资产转让的材料由北交所存档。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罚没资产或其他专项资产等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4年9月12日起施行。